原居民質疑鄉村居民建屋資格 申司法覆核許可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26 16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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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有市民就申建丁屋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。(資料圖片)

19歲元朗十八鄉原居民,早前不滿只有認可鄉村居民有資格申建丁屋,就此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法官今頒下判詞,指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有鄉村的原居民,也有資格申請建丁屋的權益,在 《基本法》 起草及生效日期時仍有效,因此相關權益不受《基本法》保障,法官遂駁回覆核許可申請。

申請人譚瑋鋒早前向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興訟,指出現時地政總署將新界原居民,分為來自原有鄉村及認可鄉村兩類,而當中只有認可鄉村居民,才有資格申建丁屋的做法是錯的。

法官今於判詞中指出,《基本法》40條所保障的權益,是新界原居民在《基本法》起草及生效日期仍然存在,並執行的合法傳統權益,而「認可鄉村」的界定在當時已存在,申請人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有鄉村的原居民,也有資格申請建丁屋的權益,在 《基本法》 起草及生效日期時仍有效。

法官因此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權益,並不受《基本法》40條所保障,因此有關司法覆核並無合理爭辯之處,法官駁回有關申請,但不作訟費命令。